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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开展生态研学 云端共上“绿色大思政课”******

  中新网重庆12月19日电  (记者 钟旖)“小朋友们,垃圾桶有哪几种颜色?”“绿色、蓝色、红色、灰色”……当志愿者面对直播镜头抛出问题,在手机屏幕另一端的重庆巫溪县通城镇红路小学校学生们便迫不及待地抢着回答,一场“云端课堂”的环保知识竞答,满溢着热闹又有趣的气氛。

  这是近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学生走进重庆两江新区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公园,开展绿色生态大思政课的生动一幕。

  据介绍,自2022年11月起,该学院第七届新生骨干训练营的大学生们以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为切口,陆续从人文、生态、历史、科技、智慧等领域展开研学实践探索。在聚焦重庆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的进展成效的“生态研学”中,他们以山城绿水青山为“课本”,用多样化形式让生态文明意识渐入人心。

图为研学营志愿者云端趣味知识竞答。 钟旖 摄图为研学营志愿者云端趣味知识竞答。 钟旖 摄

  网络连线、实地讲解、环保科普、互动问答……记者跟随研学队伍看到,一大清早,13名来自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各年级学生便集结完毕。在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公园内,青年们各司其职,参观垃圾分类宣教中心、服务站、低碳之家、旧物利用空间及大件垃圾拆解车间;通过直播讲解垃圾分类的理念、做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黑科技”;向社区居民介绍垃圾分类方法,传递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等环保理念,并对园区管理人员、游客等展开采访。

  “通过线上‘云游’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公园,小朋友参与知识竞答的热情很高,比平时在课堂上单纯讲知识效果要好很多。”正在巫溪县通城镇红路小学校支教的西南政法大学第24届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夏开峰说,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法规中的垃圾分类,让小朋友们从心里树立起了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该校六年级学生刘磊上完课后说:“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作为小学生,我们要从垃圾分类、节约资源这些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争做环保小卫士。”

  “这已经是我第3次参与环保普法活动。作为西政学子,我深刻意识到自己作为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22级研究生何家睿介绍说,除了线上直播,研学活动还嵌入了校园普法课、环保科普课、齐诵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等内容,后期同学们还将把实地研学过程形成“微调研报告”,进而传递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自觉意识。“未来,我将为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助力,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持续贡献力量。”何家睿说。

  “大思政课,就是要立足时代发展大格局,协同大主体,统筹大平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党委书记张伟莉称,推动绿色发展首先要理念更新,尤其是在青少年阶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张伟莉说,学院充分发挥法学学科优势,结合生态环保法律开展远程连线,是一项寓教于乐的工作,构建了一个互为教育主体和对象的大思政课堂。在这堂“绿色大思政课”中,大学生既是体验式的学习者,又是巫溪小学生的教育者,实现了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有机结合。

  她期待,青年学生在实践研学中,坚定理想信念,提升精神素养,锤炼过硬本领,践行使命担当,成为有志、有趣、有力量的法学学生,以更加饱满的热忱投入到祖国法治建设中。(完)

  •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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